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。
第十一条 新疆西藏项目。引进主体为在新疆、西藏的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用人单位。
创新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: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,年龄不超过40岁;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,或者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连续工作36月以上;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,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;引进后全职在新疆、西藏工作至少3年。
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。
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。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、高等学校和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。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,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,年龄不超过55岁;从事舞台艺术、经营管理、创意设计等专业的申报人,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。申报时一般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,或者在国内工作时间不超过1年。申报长期项目的,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;申报短期项目的,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,每年不少于2个月。
第十三条 申报人不得通过多个平台渠道同时申报。除研究成果、技术水平出现重大进展或者突破外,申报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。创业人才、青年项目不限制申报次数。
第十四条 除创业人才项目外,其他项目申报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者意向性协议。
第十五条 未履行和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、高级访问学者、“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”派出人员,由国家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,存在违纪违法、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,不允许申报。
第三章 遴选程序
第十六条 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:专项办部署年度遴选工作,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申报,设立平台的部门(以下简称“平台部门”)开展形式审查、组织同行专家评审,专项办会同平台部门组织咨询顾问组审核、公示,引才小组批准。
第十七条 年度遴选工作由专项办统筹安排、统一部署。一般每年安排一次。
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下列渠道组织申报工作。
创新人才长期(短期)项目:国家科技计划拟引进人才报科技部;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报业务或者人事主管部门,经审核后分别报平台部门;地方所属单位拟引进人才,由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统筹报有关平台部门。
创业人才项目: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对申报人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平台部门。
青年项目: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中央企业申报人按系统归属汇总。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报教育部汇总,中科院所属院所报中科院汇总,中央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报科技部汇总,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汇总,地方所属单位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汇总,经审核后报自然科技基金会。金融机构申报人,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,经审核后报人民银行。
外国专家项目:中央在京单位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,报国家外专局;其他用人单位,按属地原则报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外专局,经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。
文化艺术人才项目: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由本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文化部;地方所属单位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文化主管部门商党委组织部、宣传部同意后报文化部。
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:新疆西藏项目,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者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报专项办。
第十九条 形式审核由平台部门负责,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。
第二十条 同行专家评审由平台部门负责,可针对申报人类别采取会议、通讯评审、面试、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。
平台部门应当遴选专业水平高、道德平行好的专家组建评委库,评审时根据申报人专业随机抽取。建立评委库动态调整机制,对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不再纳入评委库。
第二十一条 组建评审工作巡察小组,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,对说情打招呼、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召开专家咨询顾问会议,通报评审工作情况,接受专家质询,对平台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,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冰箱平台部门反馈。
第二十三条 创业人才项目、青年项目拟入选名单须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相关平台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。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。涉及学术技术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,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须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、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。
第二十四条 入选资格名单经专项办报引才小组审批后印发。
第二十五条 对西部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,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、评审标准,给予倾斜支持。
第二十六条 设立特殊评审评议程序,对国家需要的特殊重点人才,可“一事一议”,单独报送评审。
第四章 服务管理
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一定经费补助(视同国家奖金)。入选专家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一次性发放,免征个人所得税,由专家自主使用,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。
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给予青年项目、外国专家项目、新疆西藏项目入选专家一定额度的科研经费补助。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,分3年拨付,用于支持专家自主选题研究,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、奖金、津补贴和福利支出。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用。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,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,确有需要且有工作合同的,可延长2年。
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,注意将入选专家纳入党委联系范围,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、咨询服务等活动,引导专家弘扬爱国奉献精神、严守学术道德规范。注意培养推荐入选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。
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国家“千人计划”服务窗口,负责协调落实入选专家特定生活待遇政策。
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“千人计划”有关政策规定、工作合同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入选专家在首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。确需转换的,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,征得转出单位同意,接收单位进行材料汇总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,送专项办审批。企业入选人员如转换到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工作,需经专家咨询顾问组审核。工作单位转换后,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及科研经费补助一并流转。首个聘期内,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入选专家不得向东部或者中部地区流动,新疆西藏项目入选专家不得向其他地区流动。
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创新短期项目入选专家转换为创新长期项目。创新长期项目入选专家原则上不得转换为创新短期项目。转换项目类别后,应当相应调整经费等支持政策。
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工作合同管理,对入选专家兼职取酬等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。
第三十五条 对全职在国内工作、业绩特别突出的入选专家,可按一定程序纳入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支持。
第三十六条 落实入选专家退出有关规定,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。对因个人或者家庭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的,按主动退出办理。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,或者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,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,予以劝退。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,违反职业道德、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,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,取消入选资格。
第三十七条 国家“千人计划”是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专有名称,未经授权,不得擅自以国家“千人计划”名义组织相关活动,严禁以商业目的或者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国家“千人计划”名称及标志。
第五章 组织实施
第三十八条 专项办负责牵头研判海外人才引进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,制定发布引才指导目录和年度引才工作安排;牵头研究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、制度、办法,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牵头组织计划实施的全过程监督,综合评估各平台引才工作情况;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并落实特殊政策措施;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引才工作。
第三十九条 平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评审工作,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引进人才的联系服务、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四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单位海外人才引进工作。
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资质审核、专业评估、培养使用、服务管理等工作,为入选者提供必要支持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