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陕西省政策
当前位置: 人才工作会 >> 人才政策 >> 陕西省政策 >> 正文

陕西省“三秦学者”管理考核实施办法

2010-09-19 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“三秦学者”管理考核工作,切实加强“三秦学者”岗位建设,根据《陕西省“三秦学者”计划实施办法》,特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章 服务管理

第二条 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实行动态管理,管理期一般为五年。

第三条 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日常管理由设岗单位人事(人力资源)部门负责。

第四条 设岗单位须与受聘“三秦学者”签订聘任合同,明确聘任双方的责、权、利关系,合同中关于“三秦学者”在岗工作时间、工作目标和任务、成果归属权、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、合法、明确、具体,并经公证机关公证。

第五条 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要认真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职责。

“三秦学者”受聘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,或触犯刑律,或在竞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由受聘单位提出意见,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撤销其“三秦学者”特聘教授、特聘专家称号,停发和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,并追究有关责任。设岗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。

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设岗单位实质性领导职务,或调离受聘岗位。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“三秦学者”,停发岗位津贴。

第六条 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,列入省委联系的专家范围。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人员建立档案,建立日常联系和沟通反馈机制,及时掌握“三秦学者”特聘者的工作和生活相关信息。

第七条 建立“三秦学者”跟踪服务制度。主管部门、设岗单位要加强对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的服务和管理,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,全力支持他们的工作,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,保证配套资金及时、足额到位,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。

设岗单位每年为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人员组织一次健康检查,根据工作需要,优先安排访问学习和学术交流。

第三章 考核评估

第八条 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实行年度考核、中期、期满评估制度。

第九条 建立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。

(一)设岗单位负责对“三秦学者”受聘者进行年度考核。

考核依据《聘任合同》签订的职责、任务等,主要包括实际工作绩效、研发水平、团队建设、实现岗位目标等情况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与不称职三个等次,并要有定性评价结论。

(二)主管部门负责对“三秦学者”设岗单位进行考核。重点考核设岗单位对政策的落实情况,对“三秦学者”岗位支持力度、配套经费到位情况等。

(三)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“三秦学者”设岗单位和受聘者进行抽查。

“三秦学者”岗位和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的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1个月内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条建立中期、期满考核评估机制。

(一)“三秦学者”特聘者聘任满两年后,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“三秦学者”岗位和特聘专家、特聘教授进行中期考核评估。根据“集中目标、突出重点、精干队伍、择优支持”的原则,调整和确定后三年的支持计划,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进行中期调整,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进行强化支持。

(二)在“三秦学者”特聘者聘期期满前1个月,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对“三秦学者”岗位和“三秦学者”特聘者进行一次全面考核。对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岗位,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,可以继续设置。对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“三秦学者”受聘人员给予表彰奖励。对于外单位、外省及海外人才受聘担任“三秦学者”的,聘任期满且考核优秀的,根据本人意愿,可调入设岗单位或安排到省内其他单位工作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负责对“三秦学者”岗位科研、技术骨干的考核,与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的考核同时进行,考核时应充分听取“三秦学者”的意见。

第十二条 各部门、各设岗单位要结合实际,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、本单位“三秦学者”管理考核的实施细则和办法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上一条:中共陕西省委印发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关闭

地址: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邮编:710048 电话:029-82330087 Copyright© 2017 西安工程大学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:泽瑞通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