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,更好的培养、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,全面提升我省人才队伍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,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三秦学者”包括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,在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,在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。
第三条 “三秦学者”计划实施,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,省级各主管部门及设岗单位具体实施。
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原则
第四条 实施“三秦学者”计划,坚持以下原则
(一)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与全省经济社会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相结合,与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实施、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,与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,推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;
(二)服从和服务于实施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需要,立足用好现有人才,注重发现、培养、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科研团队,引进、延揽急需紧缺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创新创业,凝聚和造就一批在省内发挥领军作用、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、能够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的科技领军人才和人文社会科学大师;
(三)服从和服务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需要,坚持不求所有,但求所用,促进优势领域科技创新,促进产学研结合,促进不同学科、领域的交叉、融合与渗透,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研发基地建设相结合,形成学科群体优势,提高解决重大综合问题的能力,构建富有陕西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。
第五条 “三秦学者”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:
(一)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实施需要,重点在信息技术、新材料、生物技术、能源化工、现代制造业、现代农业、环保节能和生态建设、医药卫生、交通运输、城镇建设、公共安全、金融、现代服务业及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中设置;
(二)全省每一学科、行业、领域原则上设置一个“三秦学者”特聘岗位,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,每一岗位设置期一般为五年;
(三)“三秦学者”特聘岗位的设置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,省级工程技术研究院、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、重点建设工程等重要基地中设置;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、重大共性关键技术、知名品牌及市场广阔、效益良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。
第六条 申请设置“三秦学者”岗位的单位,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,能够为“三秦学者”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。
(一)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,在科研、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,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;
(二)具有数量充足、素质优良、结构合理的研发梯队;
近五年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省级重点课题,主持完成的科研
课题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发明专利;
(三)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,研发经费充足,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、行业、领域拥有原值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、领域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;
(四)产学研结合较好,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。
第三章 “三秦学者”的选聘
第七条 “三秦学者”的选聘面向海内外公开竞聘,坚持标准,择优选用。注重科研、技术水平,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,做到好中选优、优中拔尖、宁缺毋滥。
第八条 “三秦学者”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、团结协作精神,学风严谨,爱岗敬业;
(二)学术造诣深,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,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大成就(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二等奖以上奖励),在本学科、本行业、本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对本学科建设、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,具有带领本学科、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;
(四)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,能够在第一线从事教学、科研、攻关等工作,具有指导、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;
(五)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岗位工作9个月以上。
第九条 “三秦学者”职责:
(一)正确把握本学科、行业、领域的发展方向,提出并制定具有战略性、前瞻性、创造性的研究构想,组织开展科研、技术创新和攻关,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,赶超国内先进水平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;
(二)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,主持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,在本学科、行业、领域开展原创性、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,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;
(三)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、重点工程的策划、咨询、研究和实施;
(四)指导本学科、行业、领域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。
第四章 科研、技术骨干的配备
第十条 每个“三秦学者”岗位聘任4至6名具有发展潜力的科研、技术骨干,组成以“三秦学者”为核心的科研创新团队。科研、技术骨干的选聘要根据岗位建设、科研攻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聘任,尊重“三秦学者”的意见。
第十一条 科研、技术骨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创新协作精神;
(二)在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第一线工作,在本学科、技术领域钻研较深,有主持或参与重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的经历,或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,在业内有一定影响;
(三)发展潜力大,通过培养和锻炼,能够成为本学科、技术领域的一流专家、学者;
(四)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首次受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。
第十二条 科研、技术骨干职责:
(一)协助“三秦学者”开展岗位建设,在本领域某一研发方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;
(二)协助“三秦学者”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;
(三)参与重大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,推
出高水平研究成果,促进成果有效转化。
第五章 实施程序
第十三条 “三秦学者”特聘岗位按以下程序设置:
(一)设立陕西省“三秦学者”专家评审委员会,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负责“三秦学者”特聘岗位设置和“三秦学者”的评审工作;
(二)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“三秦学者”计划实施方案,向社会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;
(三)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,可按行业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;
(四)省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,组织本系统权威专家,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同行中的特色、科研技术水平、发展潜力、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,组织填写《陕西省“三秦学者”岗位设置申请表》并对本部门、本系统的所有申请岗位进行排序,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;
(五)省“三秦学者”专家评审委员会,对各部门、各系统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,提出岗位设置意见;
(六)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“三秦学者”特聘岗位,由省委组织部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设置特聘岗位及招聘信息。
第十四条 “三秦学者”选聘程序:
(一)按照发布的“三秦学者”特聘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,拟竞聘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的人选向设岗单位报名提出竞聘申请,并填写《陕西省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申请表》。每个岗位申请人数不得少于3人,并应有省外或海外的人选;
(二)设岗单位在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,对候选人进行评议、遴选,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,报省级主管部门;
(三)省级主管部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,对候选人进行审核,提出拟聘人选,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;
(四)经省“三秦学者”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,将确定的初步人选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,对拟确定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、公告,以省委、省政府名义颁发“三秦学者”证书;
(五)设岗单位须与“三秦学者”签订聘任合同。合同中关于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、工作目标与任务、成果归属权、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、合法、明确、具体。聘任合同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,经公证机关公证,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五条 科研、技术骨干聘任程序:
(一)根据岗位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,设岗单位或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,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出拟选聘的科研、技术骨干人选,或采取公开竞聘方式产生人选,并在本单位公示;
(二)设岗单位指导“三秦学者”与科研、技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,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工作协议中对科研、技术骨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、成果归属权、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明确、具体;
(三)聘任的科研、技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、备案。
第六章 待 遇
第十六条 “三秦学者”岗位设置期内,省上每年给予每位“三秦学者”人民币10万元、所带科研团队人民币10万元岗位津贴。
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每年给予每位“三秦学者”所带科研团队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岗位津贴配套经费,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“三秦学者”提供不少于15万元、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“三秦学者”提供不少于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,五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不少于100万元、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。设岗单位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从科研条件、科研项目、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。
第十八条 “三秦学者”及其所带团队,在聘期内研发的技术成果或转化科技成果等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获得有关产权收益。
第十九条 “三秦学者”及科研、技术骨干在聘期内,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待遇。其他有关工作、生活方面的待遇,由主管部门和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
第二十条 “三秦学者”岗位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,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,每五年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审设置。五年周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,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,取消其岗位设置;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,可以继续设置。
第二十一条 “三秦学者”实行动态考核评估制度。“三秦学者”聘任两年后,进行中期考核评估,根据“集中目标、突出重点、精干队伍、择优支持”的原则,调整和确定后三年的扶持计划,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进行中期调整,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进行强化支持。
“三秦学者”和团队成员的年度、期中、届满考核,由设岗单位负责,着重考核实际工作绩效、研发水平、团队建设、实现岗位目标情况,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。对设岗单位的年度、期中、届满考核,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,着重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、配套经费到位情况,于次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。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计划进展情况,会同有关部门,适时对设岗单位和“三秦学者”进行抽查。
对于聘任外单位、外省及海外人员担任“三秦学者”特聘专家、教授的,聘任期满后,根据本人意愿,可正式调入应聘单位,或安排到省内其他单位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“三秦学者”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受聘单位的实质性领导职务,或调离受聘岗位。对因特殊原因调离受聘岗位者,停发岗位津贴。
第二十三条 凡触犯法律,违犯学术道德规范。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,在竞聘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,由受聘单位提出意见,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受聘单位解除与“三秦学者”的聘任合同,停发岗位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科研、技术骨干的管理,由“三秦学者”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。科研、技术骨干的聘期一般与“三秦学者”的聘期相同,也可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。
第二十五条 “三秦学者”设岗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加强对“三秦学者”的管理和服务,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,支持他们的工作,落实各项扶持措施,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,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。
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,做好设岗学科、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,抓好“三秦学者”岗位的规划、设置、管理和考核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要认真做好“三秦学者”计划的牵头抓总、指导协调、督促检查。
第二十八条 各级新闻媒体和设岗单位,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,通过多种渠道,运用有效形式,面向海内外广泛宣传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实施“三秦学者”计划的政策措施,宣传岗位设置目的、建设任务、现有基础、待遇条件等有关情况,大力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应聘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